法律制度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武器,执法监管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生态环境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越来越严密,执法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手段也越来越多,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犯罪入刑、损害赔偿等法治手段,成为高悬违法者头顶的利剑。法律的刚性约束让违法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从而发挥了巨大的震慑和防止作用。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一些领域的环境问题有待新的法律制度来管控、破解,其立法空白亟待填补。还有一些以往制定的法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及时修订。我们要积极推进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等领域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行政法规的制修订。与此同时,对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积累起来的好经验好做法,我们要及时总结提炼,将其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尤其是今年,为了更好地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出了“两个正面清单”制度。我们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也要加强执法监管。要继续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推动各地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持续开展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指导帮助和督促重点区域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秋冬季攻坚方案;对臭氧污染突出的城市,开展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项监督帮扶;对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困难的重点区域外城市,组织开展精准监督帮扶。以统筹强化监督为平台,整合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压缩规模和时间,减轻基层负担。
法律不严格执行,就是纸老虎。执法队伍要苦练内功,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提升执法效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执法与监测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要加强执法与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深度融合,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合理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发挥热点网格“千里眼”功能,大力推广使用智能化手段,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率。要健全信访投诉工作机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将信访投诉作为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金矿”,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作为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增强污染防治措施的合法性。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杜绝随意处罚、任意执法。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坚决禁止“一刀切”行为,杜绝紧急停工停业停产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管,督促企业把治污设施运行好,把标准履行到位,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建立守法激励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