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把能耗双控作为首要任务,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对全区范围内拟建及存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类实施37条管理措施。
我区产业结构偏重、能源利用效率偏低,单位gdp能耗(2.02吨标准煤/万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1倍,六大高耗能行业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64%,占全社会能耗比重85%——倚能倚重的产业结构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带来严峻挑战。
“《目录》立足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效水平,在高能耗、高排放产业方面提出了比国家相对严格的要求。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工作决策部署,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先行区建设,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约束性目标,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李郁华表示。
《目录》提出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15条、限制类9条、淘汰类13条,涉及两大门类(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7个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并对现有存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出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
《目录》明确,不准新建、扩建炼油、焦化、氮肥、钢铁、煤制乙二醇、煤制甲醇、纯碱、离子膜烧碱(废盐综合利用除外)项目;不准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规划的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烯烃项目;不准新建、扩建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和未纳入规划的燃煤火力发电、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在规模、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和产能置换、能耗替代、能效水平等方面,明确了限制范围。并对炼油、焦化、电石、碳化硅、烧碱、乙烯和丙烯、水泥、钢铁、铁合金、电力和热力生产等行业提出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具体时限要求。
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
《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全文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
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重点,制定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双控目标要求、推动自治区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引领,强化对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管控,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提升能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目录》中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明时间的现有产能要按期限退出;禁止类包括 2 大门类、5 个大类、15 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规模限制、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和能效水平限制,包括 2 大门类、7 个大类、9条管理措施。淘汰类主要是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包括 2 大门类、5 个大类、13 条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存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行业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管理措施后列出的时间点,是现有存量全部退出的时间节点。
三、管理使用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存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对照《目录》进行自查。自治区、市(县)、园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
(三)《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宁东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
(四)《目录》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五)《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